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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运行与市场营销理论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管理人员以及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发挥本联盟的人才优势和中介作用,配合政府部门,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和改善市场环境服务;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开拓市场服务;为提高我国市场经济理论与实务研究水平服务。本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学术研究,为创新和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及应用水平,促进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服务。
    (二)根据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深入开展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流通理论的研究,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加强对市场的宏观指导,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服务。 
    (三)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逐步开展对商品市场、金融市场、要素市场、土地市场及各类市场发展的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为促进各类市场和相关产业发展服务。 
    (四)发挥促进会的专业知识和网络优势,积极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实施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供研究咨询服务。
    (五)利用促进会的人才优势,为企业提高营销管理水平和有效组建企业营销网络、实施产品市场开拓战略,提供研究咨询服务,促进企业的产品更好地开拓市场、扩大销售。
    (六)发挥促进会作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团体会员的有利条件,依托贸促会为促进中外企业和海内外华商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服务。
    (七)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与各有关方面合作,大力开展各类市场专业人才培训和做好市场营销优秀人才的推荐工作。
    (八)依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办好促进会会刊和有关传播媒体,积极组织有关专业著作的编撰出版,为普及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不断提高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理论研究水平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生产经营规律并创造良好业绩的企业和各地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可申请作为单位会员入会; 
    凡热心研究市场发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专家学者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者,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
领导本团体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 24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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